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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大连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2021-03-22 返回列表
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财政局、民政部门、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残联:
 
现将《大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 作,确保精准识别、精准资助,根据国家现行各学段相关资助政 策及《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 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 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 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市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 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 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各类学校(含幼 儿园,下同)具有正式学籍,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 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认定基本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坚持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 保公平公正。

二) 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 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 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 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 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 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 积极引导与主动自愿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 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市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区市县、先导区相关部门以 及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协同,进一 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 统、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与民政、残联等部门有关信息系 统对接,各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 依据和支持。

第七条高等学校实行领导小组、管理机构、认定工作组、 评议小组四级认定方式。各高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 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 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 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 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 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 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实 行领导小组、认定工作组二级认定方式。各学校要成立校(园) 长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 组织实施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工作组 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 表、家长代表等。

第四章认定依据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 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家庭学生、 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 下简称“特殊群体”)等群体。

三)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 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 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 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 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 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非生活必须原因造成家 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 生活奢侈浪费的,如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消费 品、日常生活消费明显偏高的;

四) 生活费用于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五) 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五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 次,一般安排在每学年9月份秋季学期开学后进行。每学期初要 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如遇特殊情况学 期内也可做调整。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程序为:

-)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 和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 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 报综合反映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学生提出申请时,取消 相关部门、村镇、街道、社区对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 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提交由县级以 上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残疾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学校不得将学 生提供相关证件、证明作为享受学生资助政策的前置条件。学生 或监护人因个人原因不向学校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相关学 生资助政策。

三) 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和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开展综合认定工作。涉及特殊群体的,由学校统一报教育行政主 管部门协调同级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 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原则上特殊群体优先纳入学生资助对象。 不涉及特殊群体的,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 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认定精准度。

四) 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 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 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中如出现 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 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 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 实,应对认定名单进行调整。

五)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 理系统(技工学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 协助教育部门为特殊群体认定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确保特殊群 体的信息真实有效。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各有关部门、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 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五条 各学校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 开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 所有资助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六条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 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 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情况,一经查实,须及时取消其资助资 格,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 地区、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本学校 (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章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生月 出年

民族

学校

 

院系、专业、班级

 

身份证 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 住址

 

家长联 系电话

 

家庭人 口总数

 

年家庭人均纯收入 (元年)

 

家庭成 员情况

姓名

与本人 关系

工作单位

月经济收入(元)

 

 

 

 

 

 

 

 

 

 

 

 

经况说 庭状要明 家济简

 

特刊 体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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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请助目 申资项

学前:口免托保费 义教:口寄宿生生活补助

口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高中:口助学金

□免学费

中职:口助学金

高校:口助学金

个人 承诺

请申请人(或监护人)在此栏亲笔 书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 有虚假,唳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 本人或 监护人 签字

年 月曰

校核见 学审意

(盖章)

年 月曰

说明:特殊群体类型代码,0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0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03特困供

养学生;04低收入家庭学生;05孤儿学生;06烈士子女;07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08 残疾人子女.

 

大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9617日印发


学校地址:大连市金州区金湾路206号  招生电话:0411-87872312、87685535   传真:0411-876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