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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21-03-22 返回列表
关于印发《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教育局(社会事 业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 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市县(先导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68号)等有关要 求,参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9〕19号)有关内容,现制定《大连市中等职业学 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
 
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 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 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大连市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市县(先导区)共同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H68 号)等有关要求,参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有关内容,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 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 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 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以下简称“中职学校”)。
 
第三条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职学校学生享受免 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 资金。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按职责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市教育局、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编制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 预算草案,组织开展绩效管理。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 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审核汇总地区及单位有关 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监督资金使用和预算执 行,实施绩效管理。
 
第五条 各区市县应将市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统筹使用,当地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具体事项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六条 学校是补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使用、 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 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并对资金使用安全和绩效管理承担主体 责任。
 
第三章 免学费对象和补助方式
 
第七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对象为:全市公办中职学校全日制 正式学籍在籍学生,民办中职学校一、二、三年级全日制正式学 籍在籍学生。
 
第八条 免学费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物价主管部门批 准的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第九条对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因免除 学费导致公办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部门按照享受免 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第十条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 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 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学校补助。民 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 向学生收取。
 
第四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学校学费标 准和隶属关系分别承担。市对县区承担资金予以补助,具体补助 比例为:对瓦房店市、普兰店区、庄河市、长海县、长兴岛经济 区、花园口经济区,市级补助70%;对旅顺口区,市级补助50%; 对甘井子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金普新区、高新园区、 保税区、普湾经济区,市级补助40%。
 
第十二条免学费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制度。 对于市本级承担资金,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同时,对本年度补助 资金进行清算,不足部分统筹列入下一年度预算,结余结转资金 管理按有关政策执行。
 
市财政局于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本级预算后,按规定 时限向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正式下达免学 费补助资金预算。每年11月30日前,向各县区提前下达下一年 度免学费市级补助资金。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在接到市财政局 批复的预算后,需按规定时限及时分解下达所属中职学校补助资 金预算。
 
第十三条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 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保证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 展。县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免学费市级 补助资金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及时分解下达。
 
第五章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4月上旬和10月上旬之前,各中职学校根据 正式学籍核定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在籍学生名单,将学生班级、姓 名、性别、专业等信息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并在校内醒目地方公 示5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登记表》(附 件1),由学生签名确认,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后,校长 予以审签,并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
 
各学校要于10月中旬之前将当年免学费名单报送上级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向市教育、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资金统计表》(附件 2)o由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向市财政部门提 出本年度补助资金清算方案及下一年度预算分配建议方案。
 
第十五条为推进精准资助,建立资助资金与系统应用挂钩 制度。各地、各校要及时通过资助系统报送学生数据,资金拨付 以中职学校学生资助系统中3月底和9月底锁定的数据作为资金 预算和拨付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县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 照上述要求组织本地区学校开展中职免学费工作,并将相关材料 及时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六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免学费补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各级财 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 规定加强补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 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 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学生 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 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二十条中职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 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中职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 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 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市级教育 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 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免学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序列、 套取补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全面实行中等 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通知》(大财教〔2013〕513号)同时废止, 以往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学校地址:大连市金州区金湾路206号  招生电话:0411-87872312、87685535   传真:0411-87671300